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,二被告通过360极速浏览器、360安全浏览器以及二被告网站向互联网用户提供“屏蔽百度广告”插件,针对原告进行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。当用户使用360极速浏览器或360安全浏览器登录“百度搜索”网站,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时,该插件会去除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上部、底部的推广链接以及右侧的全部内容。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认为,二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,有违基本的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,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,请求法院判令: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;在www.360.cn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道歉声明,并在《法制日报》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,消除影响;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0万元;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。
据悉,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定于10月14日上午开庭审理该案。